包含“法”字的成语「徇私枉法」

2023年08月02日成语大全123

成语“徇私枉法”的词条资料

成语繁体:徇私枉灋
成语读音:xùn sī wǎng fǎ
成语简拼:XSWF
成语注音:ㄒㄨㄣˋ ㄙ ㄨㄤˇ ㄈㄚˇ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贬义成语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当代成语
近义词:徇情枉法
反义词:奉公守法
成语出处:王朔《人莫予毒》:“再说我们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我会徇私枉法?”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成语解释: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
成语用法:徇私枉法作谓语、宾语;指徇私舞弊。
成语造句: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其他翻译:<德>zugunsten von Verwandten oder Freunden gegen das Gesetz verstoβen

成语“徇私枉法”的扩展资料

1.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的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扩展资料: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比较明确,即侦查员、检察人员、审判员这三大类人员,前面提到武长顺犯徇私枉法罪,也就是基于他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也是侦查员,所以他利用职为他人开脱,理应于徇私枉法罪。以上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相关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徇私枉法罪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2. 古人不徇私枉法的事例
不滥用职,不徇私枉法,张居正堪称典范  张居正是历时近500年的明朝最杰出的政治家。在明朝万历初期,他当了十年首辅。首辅其实就是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张居正的主要政绩是厉行改革,振兴明朝。张居正有许多优秀的政治品质,我认为最难得的也是最闪光的一条,就是不徇私枉法,从我做起。  张居正是湖北荆州人。他在京城当首辅,父母家人还远在湖北老家。老家的荆州知府赵谦,为了在朝廷寻找靠山,曾用非法手段送给首辅的父亲张文明1200亩良田。后来张居正得知实情,主动报告皇帝和皇太后,还把情况通报当时的各级官员,并处分了赵谦。张文明发觉儿子知道这件事情后,曾向儿子求情,要求儿子不要过问此事,遮掩了之。但张居正没有答应,指示部下和有关官员,坚决秉公处理。张居正有个管家叫游七,跟随他多年,是对他绝对忠心的心腹。游七非常精明,是张居正的耳目和当家人。有一次游七在外面做了一桩大错事,张居正知道后毫不留情地动用家法,把游七痛打一顿。  由此可以看出,不滥用职,不徇私枉法,张居正堪称典范。虽然时过境迁,历史远去,但张居正仍值得我们敬佩和学习。如何学习?我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意见。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3. 徇私枉法 同义词
徇私枉法 同义词贪赃枉法[tān zāng wǎng fǎ] 赃:赃物;枉:歪曲,破坏。贪污受贿,违犯法纪。食子徇君[shí zǐ xùn jūn] 谓吃自己儿子的肉以媚主邀功。枉法徇私[wǎng fǎ xùn sī]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4. 关于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情节严重标准):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没见过,你知道的话,谢谢告诉我。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5. 徇私枉法罪的表现形式 谢谢···
徇私枉法罪的表现形式必须有徇私或徇情的情节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出入人罪,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3、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尤其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非法变更强制措施,中断侦查、放任不管的情形中,行为人采取上述措施均需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才能完成。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出入人罪”的行为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可按其他犯罪处理。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限于利用司法力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力,该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利用本人主管、办理、经手案件的便利条件。实践中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徇私枉法的行为主要指:1、对案件处理有决定的人;2、直接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3、其他经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徇私枉法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或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是迫于上级的压力或为了迎合上级的意愿而枉法,比如主管刑警的领导为私情私利要求或暗示刑警队的主办人员对某件案件放宽处理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不存在上述关系,而只是一般的同事、同学关系则于一般说情行为,不于利用职务之便范畴;2、对于行为人所利用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其主观上是为徇私的动机,客观实施了枉法追诉的行为,也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利用职务之便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犯一罪的行为模式为前提,但高检院研发[2003]第11号已明确规定:在徇私枉法的共同情形中,不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6.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法院一般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失确定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7.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摘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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