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的成语「见义勇为」

2023年07月14日成语大全106

成语“见义勇为”的词条资料

成语繁体:見義勇為
成语读音:jiàn yì yǒng wéi
成语简拼:JYYW
成语注音:ㄐ一ㄢˋ 一ˋ ㄩㄥˇ ㄨㄟ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读音纠正:为,不能读作“wèi”;见,不能读作“xiàn”。
成语辨析:见义勇为和“急公好义”;都含有“做符合正义的事情”的意思。不同在于:见义勇为偏重在“勇为”;即“勇敢地去做”;常用于“见到正义的事情的具体场合”;“急公好义”偏重在“急公”;即“热衷于公益”方面。
成语出处:先秦 孔子《论语 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来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成语解释:义:正义;勇:勇敢;为;做。见到正义的事情勇于去做。
成语用法:见义勇为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造句:见义勇为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 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
英文翻译:never hesitate to do what is right
俄文翻译:грудью стоять за прáвду
日文翻译:義(ぎ)に勇(いさ)む
其他翻译:<法>accomplir courageusement ce qu'on voit être de son devoir
成语谜语:参观抗联事迹
成语故事:1993年8月,济南军区某部中士徐洪刚探亲期满乘车返队,在车上遇到几个歹徒在调戏一个女青年,并肆无忌惮耍流氓,徐洪刚这时立即见义勇为,毫不犹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多刀,他顽强地追赶歹徒,被授予英雄称号

成语“见义勇为”的扩展资料

1. 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1汉语词语
编辑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
【读音】jiànyìyǒng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1]
【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故事】1993年8月,济南军区某部中士徐洪刚探亲期满乘车返队,在车上遇到几个歹徒在调戏一个女青年,并肆无忌惮耍流氓,徐洪刚这时立即见义勇为,毫不犹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多刀,他顽强地追赶歹徒,被授予英雄称号
2法律术语
编辑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3各地政策
编辑
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意见》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同时,如果是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参加了失业保险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其参保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予以核定,失业保险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广东舆论
小悦悦事件”带给社会的道德冲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1年10月23日,广东省总工会在佛山举行全省职工“倡导见义勇为弘扬传统美德”论坛暨承诺行动启动仪式。广东省总工会提出,将为见义勇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活动上,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说,“小悦悦事件”提醒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使命光荣,又任重道远。工会作为一个枢纽型社会组织,同样要在树立社会正气,加强社会公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在论坛上,与会的代表还纷纷建言献策,就如何重构社会道德体系,如何挽救社会信任危机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佛山市科技学院教授安文江认为,这起悲剧事件的发生也反应出整个社会处于诚信缺失的状态,这直接导致各人自私心理的膨胀,从而使整个社会缺乏应有的温暖和真情。同时社会引导、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对人们的心理也有极大影响。
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邓敏姿表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除加强宣传外,更重要的是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益保障问题。“彭宇案让大家觉得,当英雄强出头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大家都不敢也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
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振飚表示,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益不受侵犯。
河南政策
我省出台文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益,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均有优待
见义勇为牺牲补助金至少50万
2013年11月27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我省曾在1998年出台《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虽然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待遇,但标准偏低,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此次规定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最大亮点。
《意见》规定,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特别补助金。不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根据规定,由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通过见义勇为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高考中招享受加分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可以享受优待加分政策。
优先享受保障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特别实例
编辑
基本情况
发生在湖南长沙一起见义勇为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呼喊抓贼者要不要赔偿、受益人刘先生是不是应该赔偿,许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对被害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本案法律依据。本文试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以探求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
基本过程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报第六报道了这么一起发生在湖南省的真实案件:一天凌晨,住在长沙市星沙镇长浏饭店的刘先生发现有人行窃,便大喊“抓贼喽!”睡在刘先生隔壁的该饭店老板薛定基闻声后,立即跑到刘先生房间,问明情况后,便跑到楼下去,大喊“抓贼”。这一喊,立即引起周围许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镇二区夜宵一条街上的摊主、来自浏阳市杜港镇的潘绍峰、潘登峰两兄弟惊醒后,也一起跑了出来。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们在后门口发现一提着长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过程中,追上来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胸部,在送到医院时死亡。凶手最终被众人擒获。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父母60850元。然而,死者父母却将薛定基告上法庭,理由是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至今未拿到赔偿金。另外,案发时,薛定基亲自喊潘绍峰两兄弟去抓贼,儿子的死与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薛定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又是第一个受伤者,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下面笔者就斗胆对各种观点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笔者对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的不太成熟的理解和看法。
5不同观点
编辑
无因管理说
无因管理说根据其法律依据和倾向,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的行为其性质在民法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那么管理人所受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赔偿,而本案中受益人是住店的刘先生,而不是呼喊抓贼者薛定基。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受益人刘先生对见义勇为受害人潘登峰的有适当的补偿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以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②。
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如果因侵因素造成损害赔偿,于规范竞合,见义勇为者不能同时行使,只能选择其一。否则会过分加重同样作为被害人的无过错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有碍公平。主张见义勇为者应依侵法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救助者则不得提起赔偿之诉。③
契约说
这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薛定基喊的“抓贼”是一种要约,而潘登峰应声赶来是承诺。但薛定基“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为保护住处被窃刘先生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订立的,而且刘先生对薛定基的喊话事后也没有持否定态度。因此薛定基喊话的是一种合法的代理行为,即代替刘先生与潘登峰“签”订了一个口头双务合同,即刘先生有请求潘登峰维护他利益的利和赔偿潘登峰因维护其利益而带来损失的义务,同时潘登峰有获得因维护他人利益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赔偿的利和维护他人合法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据此,潘登峰的家向呼喊抓贼者薛定基索赔无法律依据。如果歹徒无力赔偿,潘登峰家应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60850元现金。
评析:契约说存在许多疑点和错误。且不说薛某的代理和所谓的“要约”、“承诺”含糊和不确定性,有牵强附会难以成立之嫌。更为重要的是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不以和林先生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是一种邻里守望的帮助行为,更是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潘登峰响应薛定基的呼喊与其一起抓贼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为了保护社会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和为目的,体现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其直接动机是为了抓捕窃犯,不是保护侵犯宋先生的财产,当然在客观上潘登峰等的追捕行为有利于宋先生的财产进一步受损,但绝对不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而去抓贼。被害人潘登峰具有理性控制和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他并没有追赶或抓捕窃贼的义务而且面临危险,却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奋勇抓贼这一选择,这是值得高度赞扬和肯定的见义勇为之举,不于合同行为。
公平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薛定基的呼喊抓贼与潘登峰见义勇为而死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薛定基、潘登峰在一起抓贼过程中利益是共同的,即将凶手制服同时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尽管薛定基本人对于潘登峰的死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死者父母起诉薛定基要求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评析:公平责任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原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人,即对当事人的损害不存在侵人或侵害人。本案中伤害潘登峰的歹徒是具有过错的侵者。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要求收益人或共同利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所谓“共同利益”的理解也缺乏说服力,我认为抓贼过程中的把凶手制服利益是既于林先生也于薛定基、潘登峰但更于全社会。如果一起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如果要对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的其他人负责,那么以后谁还加入抓贼过程中?谁还愿意去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不希望这样的。
因果联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死与呼喊抓贼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某一损害行为与相应的损害结果之间特定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不可能产生被害人潘登峰的受伤以至死亡损害结果,潘登峰的死是犯罪人行凶的结果。本案家向呼喊抓贼者索赔是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评析:这种观点从因果联系的角度说明了薛某没有赔偿责任,但理由不全面,也没有进一步分析本案的解决。
一事不再理说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已经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附带判决,并审理完毕。死者家因为“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没有拿到赔偿金”,而再起诉呼喊抓贼者,实际上是同一案件的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审理。至于死者家没有拿到赔偿金,那是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死者家没有拿到赔偿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一事不再理”说看到了首先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实现侵害人的主要责任,但忽视了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受损人受益人的补充的损失补偿请求的规定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
判定建议
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从刑事上来说,本案潘登峰的抓贼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潘登峰在英勇抓贼中遭遇不测,人们都为之痛惜和钦佩,其家理应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但是,我们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关系和是非对错,造成无辜者受到人为的伤害、社会正义的破坏。我认为本案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即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法律关系,其中侵人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首要赔偿责任;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其中受益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适当的补偿责任,另外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与潘登峰,两人是共同见义勇为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我认为案件处理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它同样是见义勇为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与凶手没有连带责任关系,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构成侵损害行为也不可能产生损害结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公平责任不能适用。这也是社会正义、大众感情和行为导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认定一个同样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也遭受一定损失的见义勇为者有赔偿责任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
其次,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的执行力度应加大,必须查清判决不执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负担的赔偿金是无力清偿还是故意不清偿、逃避执行。若是后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前者根据其能力可以分期执行或采取延期执行、部分先予执行等等措施。
再次,判决的执行确实不能使本案家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赔偿补救的,则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刘先生适当负担必要的补偿责任,其数额大小应综合考察各种因素,如宋先生的经济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经或可以执行部分数额的大小等等。
最后,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既要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人、受益人的追偿。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向其家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
6相关组织
编辑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2012年8月,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十一[2]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去年以来,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2013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至2013年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至2013年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7相关法规
编辑
国家条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见义勇为事迹
编辑
  一段视频拍下了这两位救人事迹,一个溺水者浑身湿透,躺在马路上,一位年轻女孩跪在地上做心肺复苏,旁边一人帮助救护。还有一位年轻男子浑身湿透的悄悄离开了。视频引起网络热议,为两位英雄鼓掌,被称为“最美恋人”[3]。
  视频中的两个人就是王旭东和李晨阳两位,年轻的小伙王旭东会游泳,但没有业训练过,还是毅然的跳水去救助,之后悄悄的离开了;年轻女孩李晨阳曾做过三年的护士,懂得急救的知识,还有一位男子帮助,一起救助溺水者,这才争取了救助时间。
  王旭东的公司了解情况后,授予王旭东“见义勇为好青年称号”,并奖励5000元钱,号召全公司的人们学习。来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2. 见义勇为的故事
那多了去了啊!
1、郭钗:舍生忘死 热血忠魂
郭钗,女,1976年出生,原河北省辛集市某医院护士。2004年2月27日,郭钗带着儿子正与幼儿园的一名老师说话,这时进
来一名男子,掏出一把长刀向郭钗旁边的老师连刺3刀。见状,郭钗上前死死抱住歹徒及其拿刀的手,并提醒报警。这时幼儿园其他老师和孩子们都在楼上上课,受伤的老师忍着痛赶紧通知楼上的老师并报警。歹徒见有人抱住他不放,又掏出一把斧子,向郭钗连砍数十斧。郭钗当场牺牲,丧心病狂的歹徒又将她哭着要妈妈的孩子砍死。凶残的歹徒寻不着人就猛砸桌椅,这时闻讯赶来的民警将歹徒擒拿住。郭钗的壮举为保护幼儿园的63名孩子赢得了宝贵时间。
2、陈军:赤手空拳 勇斗盗贼
陈军,男,43岁,中共党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待业。2004年11月29日上午,陈军外出回家时,听到楼上传来撬门声,陈军上前察看,发现有一盗贼正在撬门,他边厉声呵斥盗贼边冲过去抓捕,不料其同伙从另一处手持铁棍冲过来,陈军赤手空拳与两名歹徒展开搏斗。搏斗中,陈军多处受伤,血流不止,但他毫不退却,忍着剧痛继续与两名歹徒展开殊死搏斗,从楼上斗到楼下,陈军把歹徒手中的凶器夺下,两名歹徒被吓逃,但陈军身负重伤,手术缝合了70多针,腿部落下终身残疾。
3、殷雪梅:舍生护学生 师德万古存
殷雪梅,女,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原江苏省金坛市某小学高级教师。她三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教书育人。2005年3月31日中午,城南小学组织一、二年级的数百名学生前往影剧院观看革命传统教育影片归校途中,原本空荡荡的马路上突然出现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在突如其来的危险面前,殷雪梅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张开双臂,奋力将六名学生从马路中央推到路旁,不及躲闪的她却被飞驰而来的小轿车撞出20多米远,壮烈牺牲。
4、顾建明:威胁何所惧 “的哥”勇擒匪
顾建明,男,43岁,江苏省无锡市人,出租车司机。2004年1月9日中午,一名企图抢劫女出租车司机的歹徒将放置在出租车内的炸弹引爆后,向火车站广场方向逃窜。事发现场群众闻声追赶,并呼喊“抓歹徒”。途经此地的顾建明听到呼喊声,立即冲出出租车,将仓皇逃窜的歹徒一把扭住。歹徒拼命挣扎,叫嚣:“快放了我,我身上还有炸弹,随时可以引爆!”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顾建明毫不畏惧,仍死死抓住歹徒不放,在随后赶来的群众的帮助下,把歹徒手中的炸弹遥控器夺下,将其制服。
5、李安启:救护他人 勇斗窃贼
李安启,男,1964年出生,山东省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员。2003年11月30晚8时许,李安启突然听到“抓小偷,救命!”的呼叫声,接着见一名浑身是血的受害人在追赶三名持刀歹徒,李安启立即冲上去,一脚将一名歹徒踢倒在地,这时另两名歹徒拿刀朝李安启扑了过来,李安启同三名歹徒展开了搏斗。搏斗中,李安启脸部被刺伤。三名歹徒心生畏惧,逃窜,李安启忍住剧痛追出二百多米,看到有群众去追歹徒时他又返身回来救助受害人,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李安启面部多处动脉断裂,面部神经损伤。
6、蒋雪峰:英雄运管员 浴血斗凶顽
蒋雪峰,男,25岁,湖北省洪湖市交通局运管员。2004年4月2日晚8时许,两名蒙面持枪歹徒实施抢劫,并开枪打死一名执勤民警、打伤两名保安后仓皇逃窜。急欲逃离的歹徒企图劫持蒋雪峰的车。面对歹徒的持枪威逼,蒋雪峰加大油门迎面向歹徒冲过去,歹徒边退边朝蒋雪峰开枪,子弹打碎了汽车挡风玻璃。蒋雪峰没有被吓倒,再次踩下油门,将车对准歹徒开过去,此时一粒子弹射中了蒋雪峰的头部,身负重伤的蒋雪峰忍着剧痛驾车继续冲向歹徒,欲将其撞倒在地,这时赶来的民警把歹徒当场抓获。蒋雪峰的壮举粉碎了歹徒劫车逃跑的企图,为抓获歹徒赢得了宝贵时间。经医院抢救,蒋雪峰现已康复。
7、赵长平:勇斗飞贼 青年楷模
赵长平,男,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学生。2004年10月2日晚,赵长平乘坐“摩的”途经一处,忽听一名妇女大呼“抓贼!”,同时见两名行色可疑的男子怀抱一只女式包乘摩托车逃窜。顿知这是一起飞车抢劫案。赵长平当下和“摩的”司机追赶歹徒,追上时,赵长平提起右腿用力踢向歹徒。歹徒连车带人倒向停在前面的公交车尾盘底下,丢下包和摩托车逃走。由于赵长平来不及收腿,因为惯性也撞到公交车尾部,摔倒在地。赵长平忍着伤痛,将装有一万多元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包交还事主。随后他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现在仍在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8、陈宏祥:擒贼两回合 智勇好男儿
陈宏祥,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政法委司机。2004年6月7日上午11时30分,陈宏祥驾车经过市百货大楼时,发现两名男青年骑着摩托车,抢了一名女青年的皮包就跑。他驾车追赶至路人稀少地段时,巧妙地用车将歹徒的摩托车撞翻,随即跳车擒住一名歹徒,另一歹徒见同伙被擒,拔出匕首向陈宏祥腹部猛刺两刀,陈宏祥顿时血流如注。两名歹徒见势不妙,弃车夺路而逃。陈宏祥强忍伤痛,边喊边追,再一次追上并擒获一名歹徒,另一名歹徒在闻讯赶来的民警和群众合力下,束手就擒。
9、陈希少:无掌村民 驾舟救人
陈希少,男,1962年出生,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农民。2005年6月21日,陈希少所在村和邻村陷入洪水之中,两村3000余名村民被围困。救援队还没有赶到。危急之时,没有了双掌的村民陈希少叫来堂兄陈宜文,找来一只船救援村民。从21日下午4时至次日晨5时,他们历时13小时,23舟次,往返35公里,共救出两村村民130多人。被救的人中,小至两、三岁小孩,大至85岁老人。失去双掌的陈希少仅靠两臂夹住船桨划动,其间时而进屋背人,时而下水推船,几度遇险,临危不惧。当救出最后一名群众时,陈希少两臂已抬不起来,走路都要人搀扶。受到表彰的陈希少,还捐出自己所得奖金2万元给灾民重建家园。
10、谭世明:舍生救众 感天动地
谭世明,男,23岁,共青团员,生前为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初中教师。20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当地罗家16号井突发特大井喷事故,硫化氢毒气泄漏,夜深人静,很多人都已睡熟。谭世明发现后,立即打电话通知高桥镇一所学校及当地村民撤离,通讯中断后,他骑摩托沿山路逐一通知附近的20余户村民。得到他通知的1200余名师生和100余名村民迅速转移。当他回家再背起体弱多病的老父亲撤离时,没走几步就倒在自己家门前,再也没有睁开眼睛。人们找到谭世明的遗体,只见他右手握着自己的手机,左手拿着一块湿毛巾,从他的手机里查到,在10分钟内他连拨了7个电话,把井喷的消息告诉给人们。
11、艾尼·居买尔:勇救“我妹” 民族一家
艾尼·居买尔,男,1983年出生,维吾尔族,共青团员,新疆乌鲁木齐市某饭馆务工。2004年4月2日晚10时许,见一名歹徒正抢劫一位汉族女大学生,经过此地的艾尼三兄弟冲过去,艾尼大喊:“放手!她是我妹妹!”并将受害人拉向自己身后护住。歹徒不信,说:“你哪来的汉族妹妹,不要多管闲事。”这时从暗处又跑出歹徒的三个同伙,手持尖刀一齐围攻过来。见状,俩兄长拉上女学生就跑,艾尼护住后边。嚣张的歹徒竟拿刀猛刺艾尼后背,艾尼身受重伤,扑倒在地,被大哥送往医院抢救,二哥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抓获一名歹徒,另三名歹徒亦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句“她是我妹妹”的呼喊,三兄弟见义勇为的壮举,谱写了一曲民族团结的新篇章。
12、谭青松:英勇顽强 浴血擒凶
谭青松,男,1980年出生,土家族,中共党员,解放军某部队战士。2004年7月8日,在家探亲的谭青松发现一名男青年在偷卸三峡工程车电瓶,他拿起一条铁链猛扑上去大喊“站住!”并猛追100余米将歹徒拦住。歹徒掏出断丝钳和匕首,叫道:“你再缠着我,我就捅死你!”。谭青松毫无畏惧,将歹徒握匕首的右臂连同身子死死抱住。歹徒左手抡起断丝钳向他头部、身上乱砸,右手用匕首向谭青松手臂乱刺,血流如注的谭青松以惊人的毅力忍着疼痛夺下歹徒手中凶器,反扣其双手,用铁链将歹徒捆住,随后便昏倒在地。后警察将歹徒带走,经连夜审讯,歹徒曾伙同他人杀死一手机店值班员,抢劫手机70多部,潜逃期间多次盗窃、抢劫,被公安部列为一级通缉督捕逃犯。
13、谢二亮:以一敌八 护民情深
谢二亮,男,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武警某班班长。2004年2月22日晚,正在休假的谢二亮途经一处,发现八名持刀歹徒正围殴一名瘦小青年,他先用身体护住被打青年,并制止歹徒行凶。歹徒挥刀向他猛砍,谢二亮奋力反击,身上多处受伤,血流如注,但赤手空拳的谢二亮凭过硬的军事技能仍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掩护受害人脱身。当发现一名持刀歹徒追赶受害人时,为保护青年,他纵身从二楼跳下,追赶歹徒,血洒百米长街,终因伤势过重昏倒在地。巡警当场抓住两名歹徒,其余歹徒亦落网。谢二亮被送医院抢救,全身被砍15刀,左手3根筋骨被砍断,缝合54针。
14、尹飞:忠诚卫士 勇擒劫匪
尹飞,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武警某文工团政治指导员。2003年12月19日晚7时许,两名歹徒在武汉市武昌中百仓储收银台持枪抢劫,打死打伤3人后逃窜。路过此处的尹飞突然听到有人惊呼:“杀人啦!”随即见一名男子挥舞手枪狂奔而来,他毫不犹豫地冲了上去。扭打中,歹徒开枪击中尹飞的右袖口,面对歹徒的枪口,他没有退缩,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奋力将高出自己一头的疑犯摔倒在地,缴获手枪2支、子弹6发、现金1万元。公安部门在审理此案中,还破获了几年前的一起特大警案来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3. 见义勇为是什么义务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种美德,并未成为公民义务与责任。来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4. 见义勇为有分什么级别吗
  见义勇为不分级别。  只要于下列行为的,均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但是,在受表彰的时候,可以分为县区级表彰、市级表彰、省级表彰和国家级表彰等。其中国家级于最高级表彰。来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5. 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啊
jiàn yì yǒng wéi[释义]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出处]《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例句]小明见义勇为,奋不顾身地扑向抢匪,将他制伏后送交警方究办。来自公益成语:gyjslw.com

版权声明:本文由公益成语网收集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gyjslw.com/post/121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