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故事「为法自弊」形容什么意思

2023年10月24日成语故事105

“为法自弊”的成语故事:

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在秦国进行一系列政治和经济制度改革,太子驷触犯新法被商鞅定罪。秦国逐渐富强起来。后来太子驷成为秦惠文王,他公报私仇要治商鞅罪过。商鞅出逃,没人敢收留,没想到商鞅作法自毙,被秦王所杀


试论述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是自人类有法律以来思想家、法学家苦苦思索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型时期,提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 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 法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克罗齐埃认为,法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 不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 性,把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1 〕当代美国“统一法学”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认为 法律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2 〕英国学者马克·加兰特也对法制化表现出某种担忧。〔3〕美国学 者菲利普·K·霍华德也指出,在美国,法律不再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没有头脑的制统治者。因此法律 不可能拯救我们。〔4〕 上述几位西方法学家所谈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法 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二、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 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 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高度 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 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 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 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 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高。柏拉图的全部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哲 学思想是建立在他精心构建的“理想国”和“哲学王”基础之上的。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 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在他的共和国中,人被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 质(工匠)、铁质(农夫)四个等级,各个等级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和特殊职责,每一个隶于特定等级的公 民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定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特殊职责,对于政府按其特殊能力和条件而分配给他的任务必 须克尽职守,每一个等级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工作而不得干涉他人事务。“各守本分、各守其职就是正义。”在 他的理想国中,也会出现纠纷,而这些纠纷必须由政府当局来裁决。在裁决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 由裁量。柏拉图不希望他们受体现于法典中固定而呆板的规则的约束。柏拉图的共和国是一个注重行政的国 家,它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他认为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 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阐发了他对法律作用的看法。他认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 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 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 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柏拉图还认为,法律原则上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 构成的,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立法者在其为整个群体制定的法 律中,永远不能准确地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威,而是给予 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威。〔5 〕可见,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较早提出有关法律缺陷、 法律的弊端、法律局限性问题的代表人物,并成为这一理论的奠基人和思想源头。 在晚年,由于在西西里锡拉古城(Syracuse)建立理想国的实验遭到失败,柏拉图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 但他仍没有放弃“没有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的、最完善的“理想国”的统治形式,只不过他开始承认,这种“ 理想国”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具最高才智的人和无误的判断,而这种人很难找,于是不得不另外寻求一种第二 等好的统治形式,这种形式便是“法治国”。“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在西方早期,同柏拉图“人治”理论相对立的,是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虽 是柏拉图的学生,但他在许多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尽 管他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6 〕亚里士多德要求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作为达到“美好生活”的唯 一可行的手段。他认为,达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 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7〕 亚里士多德针对柏拉图的“人治”理论提出了“法治”主张。他认为,正确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最高的威 ,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具有最高的威性。因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性用事的人们较为优 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因此,“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 (人治),这总得阻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力。…… 要是把全邦的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8〕 亚里士多德认为让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而让一个人来统治,这 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诚,这就往往在 执政时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9〕而且,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 ), 须有毫不偏私的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衡。“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 ,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 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 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太荒谬。”〔10〕亚里士多德还 认为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 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 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命令永远不能成为通则(“普遍”)〔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 律为基础〕。”〔11〕据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律至上的主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 方两千多年来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其重要理论源渊。 可见,从古希腊开始,思想家们就已经发现并提出了关于法律局限性(缺陷、弊端)的思想。这种思想在 柏拉图那里表现得非常明显。 三、当代的论争:法治主义范畴内的法律利弊 在当代,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局限性的探讨,与二千多年前柏拉图早期学说中那种蔑视法律、力倡“人治 ”的思想主张有所不同。历史在经历了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主义思想、19 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思潮、20世纪的 自然法复兴运动,以及资本主义民主主义国家的出现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之后,法治主义逐渐占了主导地位 ,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潮流。人治主义随着封建君主国的逐渐瓦解而遭到摒弃。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 赤裸裸的人治主义主张已不多见,但对法律利弊的争论和关注并没有停止。与过去不同的是,法学家们将视线 转向了在法治主义范畴内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 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别。利益法学批 判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统治德国法律界的概念主义法学关于“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这样一个理论假设。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指出,概念主义法学的这一理论假设是虚幻而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任何一种 实在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 人满意的结论。利益法学的一个主要理论观点是: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 原理。而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弄清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要保护的利益,这样,就 形成了法官对成文法和制定法的依附性。而事实上,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不可能包揽无 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 官就会变得无所适从。这样,就需要法官善于发现法律的目的,通过法官个人的合理解释寻求解决利益冲突的 办法。法国的自由主义法学家弗朗索瓦·惹尼也指出: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 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这种自由裁 量不应当根据法官那种不受控制的、任意的个人感情来行使,而应当根据客观的原则来行使。〔12〕 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自由法学运动,也是在对法律的缺陷做出分析之后,主张扩大法官的司法裁量, 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自由法学家并不想解除法官忠实于成文法的一般义务,但他们认为,当 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法官就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理案件。如果连这些正义观念也无 法确定,法官就应当根据其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识来判决。〔13〕 从柏拉图时代到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相关 连。凡主张扩大法官自由裁量的观点,其理论前提就是认为法律总是存在着不完整、不周全、不明确、不清 楚、不合理等等缺陷,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力,依靠正义和公平观念处理案件,会弥补法律的上述缺陷,这 并不违背法官忠实于法律、向法律负责的法治精神。这是当代西方法学家探讨法律利弊问题的一个新特点。 在东方,法律的作用及其利弊问题也为法学家们所关注。被誉为近代日本启蒙思想之父的日本思想家福泽 谕吉,在对西方文明进行考察之后,对法律的利弊作了深刻的剖析。他指出:不论为欲或为利,必须老老实实 遵守商业的法规,只有遵守法规才能进行交易,从而促进文明的进步。在现代的人类世界上,除了家庭和亲友 之外,不论政府、公司、买卖、借贷,一切事物莫不依据法规办事。〔14〕福泽谕吉对法律的作用评价道:就 目前情况而论,促进世界文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之外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厌恶事物外形,而抛弃其实际效能 ,是智者所不为的。他认为,道德只能行之于人情所在的地方,而不能行之于法制的领域。法制的效能虽然也 能达到人情的目的,但是从它所表现的形态看,法制和道德似乎是完全相反、互不相容的东西。〔15〕 另一位东方学者、阿尔及利亚现代思想家穆罕默德·贝贾维,也对法律的作用及利弊作了深刻的分析。他 指出:法律是社会的固有现象,离开社会就无法设想法律的存在。法律是社会现实的结果,或者说是包含所有 经济、历史、文化和其他成分的社会环境的产物。他指出:人们已清楚地意识到法律中包含的奇特而又富有成 果的矛盾,即法律的真实本质和它的真正作用之间的矛盾。法律本质上看来是进化的,但其作用却又是保守的 。一方面,法律反映了变化着的社会现实,尽管肯定会出现差距和延迟,它却必须适应这一现实,就这一点看 它是进化的;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表现方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作用。 因此,它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做法(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这些做法(秩序)的变革,就这一点讲,它又 是保守的。运动和惰性,变革和守旧是两对永远影响法律的现状和法律的未来的因素。每当社会经济结构和关 系发生变化,法律常常在较迟一段时间之后就适应这种变化,以便使变化能巩固下来。但是,在保证和捍卫业 已取得的进步的同时,法律又成为社会经济关系重新向前迈进的阻力。这种阻力虽说不是不可克服的,但的确 会造成延迟。随后,当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发展越来越清楚,范围越来越少时,它们所代表的现实和作为障碍的 法律之间不断严重的脱节现象变得越来越突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矛盾相当突出,旧法律结构由于明显的不 足和迅速地衰退而解体,法律准则就不再是神圣的了。〔16〕 四、我的认识和思考 1.对法律局限性的讨论在西方法律思想中长达两千多年。在早期,它表现为柏拉图式的人治主义理论,在 当代,它成为对法律的利弊进行分析的思维视角和分析工具。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 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等的高度概括,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实 则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这种法律观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该社会现实的观念和态度。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 ,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社会,所谓“理想的社会”,总是相对而言的。从发展的、“理想 的”角度来看,社会总是不完美的,是要不断发展的,因此,反映社会现实的法律,自然也不会是尽善尽美的 ,总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局限性。 2.法律既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人类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这是法律产生、存在、 变化、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客观基础。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历史长河来看,是无限的,无穷尽的,只要 人类存在一天,这种认识就不会终止。但对历史长河中的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讲,其认识能力和水平又是有限 的。正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这种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为法律局限性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法律的局限性 导源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只要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矛盾及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进步的现实这两大 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观根据存在一天,作为它们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因此,法律局限 性可能是法理学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3.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人的认识歪曲地反映客观世界而表现为法律上的一些缺陷,即人类在自己的认识 范畴内本应认识到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认识到,导致法律出现本不应有的技术性缺陷和弊端,这是讨论法律局 限性的重点。西方学者所列举的许多法律局限性的表现形式和实例,大都表现为这一层面的含义。例如:法律 正在失去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变得更加浩繁、更加复杂和更不确定,法律失去了独立性和自治性,诉讼费 用的高额增长对法律所造成的污染,法律应用成本的增加,法律制度缺乏效率等等。〔17〕 4.法律是人类用来对社会进行控制、调整、规范、指导的手段,是人类追求理想社会结构和幸福生活目标 的途径,是人类文化的结晶。“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质满足,以使个人得 以发展其人格、实现其‘真正的’使命。”〔18〕“法律的作用是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19〕法律也像其 他社会控制机制一样不是尽善尽美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在人类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其他有效和有用 的手段之前,法律仍不啻为对人类有益的工具和调整机制,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目标的有效手段。有局限性的 法律比起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而言,还是要优越万千倍。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只能导致社会制、极、剥 夺人的自由利和民主利,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同样,任何一种有益的事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实行法治也要付出代价,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 代价比起无法制的代价来,还是要小得多。优良的社会管理,也应遵循功利主义原则,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 利益。在政治社会中,法律是有成本的,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换取较多的收益,是社会管理者应优先考虑的问题 ,法治便是最好的选择。而法律的局限性,不管它表现为内部的局限还是外部的局限,也是这种代价的一种反 映。 5.法律的利弊和局限性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命题。法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对法律利弊的评价自 然要结合具体法律制度的本质及性才能得出合乎事实的科学结论。法律的利弊常常表现为多面性,如同莫斯 科大学一位教授所说:法在自己的任何部分既可以成为自由的生命,也可以成为奴役和横的工具;既可以成 为社会利益的妥协,也可以成为压迫的手段,既可以成为秩序的基础,也可以成为空洞的宣言;既可以成为个 人利的可靠支柱,也可以使制的暴政和无法无天的局面合法化。也许,每一种法学概念的益处和社会意义 就在于通过对其他法学概念的薄弱方面的批判来阐明法本身的消极性和危险倾向。〔20〕这是对具体法律制度 的作用所作的价值评判。而我们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是在抽出其具体法律制度的本质性中的价值内容之后 ,在一般抽象理论的层面上,将法律仅仅视为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的前提下来探讨其利弊的。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 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得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为反法治主义 提供理论根据;而对法律局限性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视而不见,略而不谈,甚至将这一理论与反法治主义相联 系,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而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也会从另 一方面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 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这就是我们应取的价值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 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 ,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 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类。 6.在当前中国社会强调法制、倡导法制、向现代化社会(包括法制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提出重视和研 究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是一个带有“超前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借鉴、 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 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弯路。研究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领域内尽可能利用人类所创造的全部智慧,以便更好地贯彻法制,实现法治。这是提出 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它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可以加深我们对法律及其作用乃至对整个人类法律的本质 的认识,避免用一种盲目的热情代替对法律的冷静的、清醒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法哲学思考,使法律哲学 、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律科学。 注释: 〔1〕〔法〕米歇尔·克罗齐埃:《论法国变革之路——法令改变不了社会》,上海译文出社1986年, 《译者的话》第1—2页。 〔2〕〔5〕〔7〕〔12〕〔13〕〔18〕〔19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社1987年,第388—392、7—8、10、137—138、139、197页及《1962序言》第2页 。 〔3〕〔17 〕〔英〕马克·加兰特:《法律浩繁——北大西洋周围的法制化》,周湘士译,《外国法译评 》1993年第1期,第73、77页。 〔4〕〔美〕菲利普·K·霍华德:《摘自gyjslw.com
失和弊的四字成语
弊多利少:指弊端超过有利 详细» 各有利弊:各:各自;弊:害处。指事物的作用有好处也有坏处 详细» 有一利即有一弊:弊:弊病,害处。在这一方面有好处,在另一方面就会有坏处 详细» 舞弊营私:舞:玩弄;弊:指坏事;营:谋求。因图谋私利而玩弄欺骗手段做犯法的事。 详细» 通同作弊:作弊:用欺骗的手段做违法乱纪或不合规定的事情。串通一起做坏事。 详细» 医时救弊:匡正时政的弊病。 详细» 徇私作弊:见“徇私舞弊”。 详细» 为法自弊:作定自弊。 详细» 衡利弊::称砣。衡:称杆。衡:比较,衡量。比较一下哪一个有利哪一个有害。 详细» 弊帚千金:对自家的破旧扫帚,也看成价值千金。比喻对己物的珍视。弊,一本作“ 详细» 有一利必有一弊:在这一方面有好处,在另一方面就会有坏处。 详细» 营私舞弊:营:谋求;舞:玩弄;弊:坏事。为了谋求私利而玩弄欺骗手段;违法乱纪。 详细» 徇私舞弊:为了个人利益或照顾私人关系而弄虚作假;做不合法规的事。徇:依从;舞弊:用欺骗的方法做违反法规的事... 详细» 兴利除弊:兴办有利的事情;消除有害的事情。兴:兴办;创办;弊:弊端;害处。摘自gyjslw.com
带弊的成语有哪些
宿弊一清、
兴利除弊、
救偏补弊、
政荒民弊、
末俗流弊、
衣弊履穿、
弊衣箪食、
徇私舞弊、
金舌弊口、
弊车羸马、
针砭时弊、
切中时弊、
弊帚自珍、
营私舞弊、
遗簪弊屦、
弊帚千金、
徇私作弊、
作法自弊、
除奸革弊、
百弊丛生、
遗簪弊履、
千金弊帚、
营私作弊、
有利有弊、
欲益反弊、
弊衣蔬食、
民力凋弊、
为法自弊、
坐而待弊、
医时救弊摘自gyjslw.com
自书遗嘱有哪些弊端
  自书遗嘱的制订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一般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而遗嘱是在遗嘱人去世以后才生效,一旦有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容易导致死无对证。因此,自书遗嘱的效力相对薄弱,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
自书遗嘱的弊端或风险,归纳起来一般有如下四点:
  1、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2、自书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规范的遗嘱应当将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3、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司法实践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立自书遗嘱时可能存在头脑不清醒,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是否有处置全部财产
  我国采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同时,《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去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定论,需要在遗嘱中进行规范。摘自gyjslw.com
不召自来,不感自应,不为自成之大法,立地成就?
玄之有玄,空无所空,了一切心之绝学,直下解脱 署名徒云禅师摘自gyjslw.com
不召自来,不感自应,不为自成之大法,立地成就?
玄之有玄,空无所空,了一切心之绝学,直下解脱 署名徒云禅师摘自gyjslw.com
自书遗嘱有哪些弊端
  自书遗嘱的制订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一般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而遗嘱是在遗嘱人去世以后才生效,一旦有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容易导致死无对证。因此,自书遗嘱的效力相对薄弱,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
自书遗嘱的弊端或风险,归纳起来一般有如下四点:
  1、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2、自书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规范的遗嘱应当将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3、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司法实践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立自书遗嘱时可能存在头脑不清醒,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是否有处置全部财产
  我国采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同时,《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去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定论,需要在遗嘱中进行规范。摘自gyjslw.com
顺乎自然,道法自然,无为而为,人生自为
想免费皮肤变白吗?写法华经吧写僧伽吒经有法门名僧伽吒。若此法门在阎浮提。有人闻者。悉能除灭五逆罪业。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得不退转。一切勇。于汝意云何。若人闻此法门福德之聚。过于一佛福德之聚。一切勇白佛言。云何世尊。佛告一切勇。如恒河沙等诸佛如来所有福德。若人闻此法门。所得福德亦复如是。一切勇。若人得闻如是法门。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一切不退转。见一切佛。一切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恶魔不恼。一切善法皆得成就。若有人以净信心读诵此法门福多于前。九十五劫自识宿命。六万劫中为转轮王。于现在世人所敬重。刀不能害。毒不能伤。妖蛊不中。临命终时。得见九十五亿诸佛。安慰之言。汝莫怖畏。汝在世时闻僧伽吒法门。九十五亿佛。各将其人至其世界。一切勇。况复有人得具足闻如是法门。摘自gyjslw.com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做如是观,出自哪里?
  出自金刚经。  南怀瑾讲解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这是金刚经最后一个四句偈。金刚经有好几个四句的偈,「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
  不能见如来。」等等,共有两三处地方。所以有人提出来,金刚经中所说的四句偈,究竟指的是那个四句偈?  那四句都不是!这四句偈,离经而说是指空、有、非空非有、亦空亦有。  假如一定要以偈子来讲,非要把它确定是那四句不可的话,你就要注意金刚经所说的:不生法相,无所住。
  非要认定一个四句偈不可,就是自己生了法相!所以说都不是。这才是「不取于相,如如不动」,才能讲四句偈。  有为法与无为相对,无为就是涅盘道体,形而上道体。实相般若就是无为法,证到道的那个是无为,如如不动;有为的是形而下万有,有所作为。
    一切有为法如梦一样,如幻影一样,电影就是幻。泡是水上的泡沫,影指灯影、人影、树影等。佛经上譬喻很多,梦幻泡影,水月镜花,海市蜃楼,芭蕉,又如犍达婆城,就是海市蜃楼,如阳□,太阳里的幻影等。
    年轻的时候学佛,经常拿芭蕉来比,我说芭蕉怎么样?「雨打芭蕉,早也潇潇,晚也潇潇」,这是古人的一首诗,描写一个教书的人,追求一位小姐,这位小姐窗前种了芭蕉,这个教书的就在芭蕉叶上提诗说:「是谁多事种芭蕉,早也潇潇,晚也潇潇」。
      风吹芭蕉叶的声音,煞煞煞……吵得他睡不著,实际上,他是在想那位小姐。那位小姐懂了,拿起笔也在芭蕉叶上答覆他:「是君心绪太无聊,种了芭蕉,又怨芭蕉」。  是你自己心里作鬼太无聊,这个答覆是对不住,拒绝往来。
  我们说芭蕉,难道佛也晓得这个故事吗?不是的,这是中国后来的文学,砍了一颗芭蕉,发现芭蕉的中心是空的,杭州话,空心大老倌,外表看起来很好看,中间没有东西。  所以这十个譬喻梦幻泡影等都是讲空,佛告诉我们,世间一切事都像作梦一样,是幻影。
    梦幻中如如不动  二十年前的事,现在我们回想一下,像一场梦一样,对不对?对!梦有没有啊?不是没有,不过如作梦一样。当你在作梦的时候,梦是真的;等到梦醒了,眼睛张开,唉呀,作了一场梦!你要晓得,我们现在就在作梦啊!现在我们大家作听金刚经的梦!真的啊!你眼睛一闭,前面这个境界,这个梦境界就过了,究竟这个样子是醒还是梦?谁敢下结论?没有人可以下结论。摘自gyjslw.com
关于法律的古诗词
1、惟用法律自绳己 唐 韩愈 《寄卢仝》2、法律存 作者佚名 《唐受命谶》3、扫除诗书诵法律 宋 苏轼 《石鼓》4、始读法律亲笞榜 宋 陆游 《秋怀》5、自従四方多法律 宋 苏辙《次韵子瞻见寄》6、兼通法律吏能精 宋 苏辙《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7、自从四方多法律 宋 并叙 《次韵子瞻见寄》8、先公法律自治身 宋 陈宓《送师道弟守德庆》9、不将法律作春秋 宋 陈普《咏史上·宣帝》10、法律行随手 宋 陈襄《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11、法律剡章真未尽 宋 陈造《次韵黄簿》12、法律森严信殊绝 宋 高斯得《孤愤吟上十韵》13、法律渗商君 宋 何梦桂《和夹谷书隐先生寄题蛟峰石峡书院三十韵》14、司马八法律以规 宋 毛直方《赠督师曹将军》15、富贵拘法律 宋 梅尧臣《长歌行》16、前人唯法律 宋 梅尧臣《送何济川学士知汉州》17、此虽法律所无奈 宋 苏洵《自尤》18、耻言法律羞丘戎 宋 苏辙《新作南门》19、法律忌脱遗 宋 张镃《次韵傅景夏见赠兼简徐季益》20、且说高王宽法律 宋 郑刚中《楼枢蜜过华山浩然有念古慕希夷之心谨用韵作》21、法律底须存八议 明 龚诩《甲戌乡中民情长句寄彦文布政》摘自gyjslw.com
顺乎自然,道法自然,无为而为,人生自为
想免费皮肤变白吗?写法华经吧写僧伽吒经有法门名僧伽吒。若此法门在阎浮提。有人闻者。悉能除灭五逆罪业。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得不退转。一切勇。于汝意云何。若人闻此法门福德之聚。过于一佛福德之聚。一切勇白佛言。云何世尊。佛告一切勇。如恒河沙等诸佛如来所有福德。若人闻此法门。所得福德亦复如是。一切勇。若人得闻如是法门。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一切不退转。见一切佛。一切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恶魔不恼。一切善法皆得成就。若有人以净信心读诵此法门福多于前。九十五劫自识宿命。六万劫中为转轮王。于现在世人所敬重。刀不能害。毒不能伤。妖蛊不中。临命终时。得见九十五亿诸佛。安慰之言。汝莫怖畏。汝在世时闻僧伽吒法门。九十五亿佛。各将其人至其世界。一切勇。况复有人得具足闻如是法门。摘自gyjs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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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弊的成语有哪些
为法自弊: 作定自弊。宿弊一清: 多年的弊病一下就肃清了。风清弊绝: 弊衣疎食: 弊绝风清: 坐而待弊: 坐着等死。比喻遭遇危难而不采取积极的措施。作法自弊: 指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有一利必有一弊: 在这一方面有好处,在另一方面就会有坏处。医时救弊: 匡正时政的弊病。遗簪弊屦: 比喻旧物或故情。同“遗簪坠屦”。遗簪弊履: 比喻旧物或故情。同“遗簪坠屦”。营私作弊: 为谋私利而耍弄手段干违法乱纪的事。有利有弊: 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欲益反弊: 犹言欲益反损。想把事情做好,结果反而弄坏。摘自gyjs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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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当作如是观
偈诵的解释!
  因一切有为事相,皆是缘聚则生,缘散则灭。变化靡常,执捉不住。如梦、幻、泡、影、露、电然,似有似无,
应于一切有为法,作如梦、幻、泡、影、露、电观。知其当体即空,不生贪著,乃能不取也。
  如上所说,本科大旨已明,兹再详细说之。
  当知如如不动,是真实性。亦即所谓不生不灭之无为法。前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今不令观无为法如如不动之真性,而令观有为法缘生无实之幻相,何也?此我世尊深知凡夫之病,特为巧开方便也。此中有二要义:
  (一)凡夫之所以为凡夫者,无他。背觉合尘,向外驰求耳。何故向外驰求?无他。分别幻相,贪著幻相耳。何故分别贪著?无他。误认一切有为法为真实耳。由是之故,愈迷愈深,不肯回头,永被轮转矣。故今入门初步,先须令其深观一切有为之法,如梦、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电,莫非虚假,一切皆空,到底一无所得。所得,唯一苦味而已。且其苦无穷,说亦说不出。所谓万般将不去,唯有业随身,是也。果能常作如是观,洞明皆空之理。庶几不再受骗,而能死心蹋地回光返照乎!此所以欲观无为之真性,应先观有为之幻相也。此第一要义,必应了知者。
  (二)一切凡夫性光,早被无明隐覆。有如一轮杲日,尽被乌云遮盖。光明全暗。太阳看不见了。此亦如是。妄念纷动,未曾暂停。今欲观之,而能观所观,莫非无明妄识。何能观见本性?此与满天黑云看不见日光,看来看去,无非昏扰扰相,是一个道理。故圆觉经曰:“以轮回心,生轮回见,入于如来大寂灭海,终不能至。”
  轮回者,生灭之意。寂者,无声。谓真如非可以言诠也;灭者,无形。谓真如非可以相显也。竖穷三际,横遍十方,曰大。体备万德,用赅万有,曰海。如来大寂灭海,即谓如如不动之本性也。可怜凡夫,全是生灭心。即发心作观,亦是生灭见。今欲以此生灭心,生灭见,观不生灭之圆觉性海,全然反背。故曰不能至。不能至者,言其南辕北辙也。
  然则修圆觉者,欲觉照如如不动之性,岂非竟无下手处乎?我世尊大慈,今语之曰:勿忧,有妙法在。其法云何?宜观诸法缘生,自有入处矣。此意,无异曰:初不必强息妄念。虽欲息之,亦不可得也。
  但当向有造作,有对待之一切有为法上,观察其变化无常,如同梦幻泡影露电一样。使此心洞明一切诸法,不过缘会时,现有生起之幻相耳。实则生即无生。从此可知,表面虽万象森罗,而其底里,全然乌有。时时处处,如是观察觉照,便有不可思议功德。
  何谓功德不可思议?当知观诸法缘生之理,若领会得一切法当体是空,便能契入诸法空相。相空则性自显。何以故?有相,则诸法千差万别,相空,则诸法一如故。诸法一如,即是性光显现故。性光显现,即是无明已明故。虽无明未必遽断,未必遽与如如不动冥合,而智理冥合,实基于此。何以故?妄念从此日薄故。对境遇缘,不易为其所转故。由是言之。观诸法缘生,无异观诸法空相。观诸法空相,无异观如如不动也。换言之。观生灭之有为法,如梦如幻。便不知不觉引入不生不灭之无为法矣。功德何可思议哉!此第二要义,为吾人更应了知者。
  合上说两重要义,可见作如是观,譬如用起重机,四两可以提千斤,毫不吃力。轻轻巧巧,拨云雾而见青天。真善巧方便也。
  一部甚深经典,归到极平淡,极切近,四句偈中。一切众生,无论利钝,皆可随顺而入。此之谓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此之谓真实义。
  此与序分所序穿衣吃饭等事,同一趣味。皆是指示道不远人,即在寻常日用中。须于寻常日用中,看得透,把得定。成佛、成菩萨,便在里许。所有自度度他等行愿,乃至礼佛诵经诸事,当视同寻常日用,造次颠沛弗离。而又行所无事。庶乎其近道矣!
  故得此四句偈,不但全经在握,一切佛法在握,而成佛、成菩萨,亦在握矣。所谓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皆从此经出者。今乃知诸佛及法,皆从于一切有为法,作如是如是梦幻泡影露电等观出耳。
  
  佛经中所说有为法之譬喻甚多。梦幻等喻之外,如乾闼婆城、水月、树橛、绳蛇、空花、兔角、龟毛、等等。其大旨,无非显示万法皆空之理。警告凡夫,不可认以为实。以破其分别执著,引令出迷耳。魏译金刚经,其喻有九。曰:一切有为法,如星、翳、灯、幻、露、泡、梦、电、云,应作如是观。秦译则约之为六。多少虽殊,理则一也。
    人人皆知水中之泡,极其脆薄,最易坏灭。殊不知世界亦然。勿谓江山千古也。虽整个世界,未遽坏灭。然而陵谷山丘,桑田沧海,时起变化。足证时时在成坏中。此年事稍多者,所常经验之事。原非理想之谈。
  且楞严又云:“空生大觉中,如海一沤发。有漏微尘国,皆依空所生。沤灭空本无,况复诸三有。”有漏微尘国,有漏,明其必坏。微尘,明其其细已甚也。三有,谓三界也。此段经文,是说晦昧之虚空,在大圆觉海中,如海上之一泡。沤,即泡也。而微尘国土,更是依附海泡之物。泡若灭时,且无晦昧之虚空,何况三界耶!一切学人,常当观照此理。所认之虚空,尚是晦昧的昏扰扰相。尚且渺小如泡。何况世界,何况此身,何足算哉。岂可遗弃包含虚空,囊括三界之真实圆明性海。而认一渺小脆薄,成坏无常之浮沤乎。
  至于影者,望之似有,考实则无。此身亦然,虚妄现有,考实则无。譬如镜中人影,因照则现。肥瘦长短,纤毫不爽。此身亦然,因心造业,循业而现。寿夭好丑,因果难逃。南岳思大师曰:净心如镜,凡圣如像。此明身之可见,因净心本具见性。犹如像之可见,因明镜本具照性。岂可因其可见,遂误认为实有!且净心之见性中,本无此身。不过见性发现之影耳。亦犹明镜之照性中,本无此像。不过照性发现之影耳。以上所说,犹是以幻身望于净心,明其为净心所现之影。若约幻身当体说之,亦复如影。何以故?除五蕴外,了不可得故。而且五蕴中之色,即是四大。四大既如浮沤。其余受想行识四蕴,又莫非虚妄。(名曰妄想,故是虚妄。)然则即五蕴本身,已了不可得矣。何况五蕴假合之幻身,其为似有实无可知。了不可得者,言其有即非有也。正如影然,但昡惑人眼耳。其实本空也。
  一切凡夫所最执著以为实有者。识心、世界,及其自身也。今一一破其惑曰:识心如幻,(前言世间即是戏场,一切众生即是戏埸中脚色,莫非识心业缘之所变现,故曰如幻。)世界如泡,此身如影。身、心、世界,尚且虚妄非实。则其余一切有为法相可知矣。然而迷途众生,虽知身心世界非实。或犹因循怠忽,不能勤作如梦如幻如泡如影之观。因又警策之曰:如露如电。露则日出而晞,留不多时。电则旋生旋灭,刹那而过。所谓生命在呼吸间。当加紧用功,如救头然也。合此如幻等五喻观之。即是观于万事如梦,有即非有。故曰:如幻等五观,是别。如梦观,是总。
  观此六喻,虽是观诸法空相。即是观如如之性。以性相本来融通故也。故观缘生,即可契入如如不动。故无为法性,从观有为法相如梦幻入手,便是两边不著,合乎中道。此义前已详谈。
  今再以三性三无性说之六喻中随拈一喻,皆可明三性三无性之理。兹且约总喻如梦说。余可例知。
  三性三无性,见于楞伽经,及法相宗各经论。此为相宗精要之义。佛说法相,原为明此。若不知注重,但向琐细处剖晰。虽将一切法相,剖之极详。未免入海算沙,失其所宗。当知三性三无性之义,学性宗者,亦应通晓。因此义贯通性相。若知此义,则于缘起性空,更能彻了。修持观行,更易得力。盖上来所说如梦观,尚是总观大旨。若依三性三无性之理观之,则更入深微矣。
  何谓三性?(一)遍计执性,(二)依他起性,(三)圆成实性。遍计执者,谓普遍计较执著也。即性宗常说之分别、执著、攀缘、无明、妄心、妄想等。性宗亦谓之分别性。此是妄想,云何称之为性耶?意在明其虽是无明妄想,然为真心之所变现,非离真实性而别有也。但相宗名为遍计执性,是单约凡位说;性宗名曰分别性,则兼约凡圣说。圣位之分别性,是明其应缘示现,对机说法,丝毫不爽。似有分别,盖约众生边望之云然耳,非谓圣位尚起念分别也。当如是知。
  总而言之。一部金刚般若,无住妙旨,全在不取于相如如不动上。而欲达到不取于相如如不动,全在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上。一切学人,当从此观,随顺而入。此观,正是金刚慧剑,无坚不摧,无无明烦恼而不破也。故应如是演说,如是受持。永永流通此绍隆佛种之无上大法也。摘自gyjslw.com

成语“为法自弊”扩展: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成语用法:为法自弊作谓语、宾语;指作法自毙。
造句:宋·司马光《资治通鉴·晋安帝义熙八年》:“毅叹曰:‘为法自弊,一至于此!’”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英文翻译: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
反义词:嫁祸于人
近义词:作法自毙
繁体成语:為灋自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简拼:WFZB
感情色彩:贬义成语
成语注音:ㄨㄟˊ ㄈㄚˇ ㄗˋ ㄅ一ˋ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成语解释:作定自弊。
成语读音:wéi fǎ zì bì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摘自gyjs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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