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地()”的成语「自留地」

2024年11月08日成语大全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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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索引:
1:成语“自留地”的词条资料
2:什么是自留山、自留地?
3:农村自留地使用权都需要确权登记吗
4:自留地和宅基地有什么么区别
5:什么是自留地
6:什么是农村自留地
7:什么是自留地?
8: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

9: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10:什么是自留地?

11:农村里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12:什么是自留地

13:自留地和责任田的区别是什么?

14: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成语“自留地”的词条资料

成语读音:zì liú dì
成语简拼:ZLD
成语注音:ㄗˋ ㄌ一ㄡˊ ㄉ一ˋ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三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当代成语
成语出处: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5)社员的自留地应有多少;(6)社员的成份问题;等等。” 本内容来自公益成语网:www.gyjslw.com
成语解释: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比喻自己的私人空间
成语用法:自留地作主语、宾语、定语;多用于口语。
成语造句:路遥《平凡的世界》第一卷第五章:“他们把农村扩大了几尺自留地或犯了点其它资本主义禁忌的老百姓以及小偷、赌徒和所谓的村盖子、母老虎……
英文翻译:plot of land for personal needs
俄文翻译:приусадебные участки <приусадебная земля>
其他翻译:<德>Privatparzelle<法>parcelles individuelles

成语“自留地”的扩展资料

1. 什么是自留山、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和自留山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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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都需要确权登记吗
您好:
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其次,根据《物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最后,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本内容来自公益成语网:www.gyjslw.com
3. 自留地和宅基地有什么么区别
它们划分理由不同: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2、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于农民集体,使用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拓展资料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没有所有,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百度百科自留地本内容来自公益成语网:www.gyjslw.com
4. 什么是自留地
农村中自家保留的一块田地的意思.每家除了自留地外,还有村里分配的公共田地.自留地不用交地租.而村里统一分配的田地是要交地租的.后来在文学上也把自留地喻为’每个人自已喜欢的一片小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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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农村自留地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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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自留地?
宅基地是指自己住的房屋及院子所占的地,自留地是承包到户时不收各种费用不交纳任务的地,一般有菜园和个人开荒出来的地,现在几乎很少用这些名词了,以前才开始分田到户时用的这类问题,估计你听老一辈的人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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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 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 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 ,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 ,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自留山和 自留草场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 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 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 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 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受国家保 护,不得随意侵占。 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 土地,既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利,有自主组 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 用的,有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 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承包土地的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 有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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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所以,可以转包,但不可以买卖!包括你私底下签永久转让协议之类的东西都是没用的,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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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是自留地?
自留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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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村里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自留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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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么是自留地
当然可以,找出你家自留地的《土地证》,因为它是最威的凭证,可以证明自留地于你家的,建议你先书面通知占用你家土地的人,限期归还,否则自行清除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或者聘请律师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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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留地和责任田的区别是什么?
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于集体,使用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
责任田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条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责任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与使用分离的一种土地制度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生产的自主,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农业生产中的低效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欣欣向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于1981年起逐步实行了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内容来自公益成语:www.gyjslw.com
13. 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租约到期,当然存在续租及重新承包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是不变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体的得益,是需要集体成员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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